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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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规定是指在网络侵权案件中,针对不同的被告人和被告行为,确定管辖权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原告可以选择以下地点起诉:(一)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二)合同履行地;(三)侵权行为地;(四)标的物所在地;(五)原告住所地。”

网络侵权案件是指通过互联网等网络技术进行的侵权行为,包括侵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肖像权以及名誉权等。在网络侵权案件中,管辖权的确定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被告人,二是被告行为。

首先是被告人。在网络侵权案件中,被告人通常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站管理员、侵权发布者等。具体而言,被告人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确定管辖权的首要依据。如果被告人有多个住所地,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任意一个地点起诉。

其次是被告行为。在网络侵权案件中,被告的行为地也是确定管辖权的重要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被告的侵权行为地可以是侵权行为发生的地点,也可以是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所在地。如果被告的行为地不止一个,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任意一个地点起诉。

此外,如果被告人无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规定,可以将被告所在地或者案件发生地作为管辖法院。

在网络侵权案件中,管辖权的确定涉及多个因素,包括被告人、被告行为以及诉讼标的地等。原告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管辖法院,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诉讼。同时,在网络侵权案件中,加强跨地区协作,建立起完善的联合执法机制,也是保护网络版权的重要手段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