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 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概念

    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刑法第111条)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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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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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认定

    对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认定。首先应查明行为人所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范围,不能把一切未公开的情况、信息都列入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范围。其次,应与正常的信息、情报交流区别开,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经国家有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审批,与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互换情报、交流资料和信息,是合法行为。

  • 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立案标准

    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立案标准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4个具体行为其中之一的,就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时被抓获,实际上未能最终获取国家秘密或情报,或者未能完成非法提供的行为时,也应构成本罪未遂。

    如果行为人不是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而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则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不是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而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则构成本罪。

  • 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本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 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相关法律、决定和法规] 

    《国家安全法》第四条第一技、第二款第三项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本法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的行为: 

    (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第二十三条 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w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八条 国家秘密包括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夕歧刑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 做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不属于国家秘密。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 某一事项泄露后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应当列入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保密范围): 

    (一)危害国家政权的巩固和防御能力; 

    (二)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 

    (三)损害国家在对外活动中的政治、经济利益;

    (四)影响国家领导人、外国要员的安全;

    (五)妨害国家重要的安全保卫工作; 

    (六)使保护国家秘密的措施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 

    (七)削弱国家的经济、科技实力; 

    (八)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失去保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000.12.28)

    二、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1.17 法释 [2001]4号) 

    为依法惩治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 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于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国家秘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第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确定的事项。

    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报”,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对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之外的情报的行为,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情报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绝密级国家秘密的;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三项以上机密级国家秘密的; 

    (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特别严重损害的。实施前款行为,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 亲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机密级国家秘密的;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三项以上秘密级国家秘密的; 

    (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严重损害的。 

    第四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秘密级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属于“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五条 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标明密级的事项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件,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工作部门鉴定。

    《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五条 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的,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的,不予追究。 

  • 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法律意见

    (一)【积极配合】如实回答案件相关问题,对于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可以拒绝回答。

    (二)【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时,行为人可以说明案件发生后采取了哪些积极措施去挽回损失。

    (三)【诉讼权利】若有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行为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四)【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过法定期限(拘留最长不得超过37天、逮捕后被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五)【刑事会见】如果在侦查阶段,那么仅有律师能够进行会见,所以可以在侦查阶段便委托律师介入,更快的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违反的法律法规,避免因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规而造成更坏的后果。也避免诉讼程序中出现程序错误。

    *危害国家安全罪会见需要侦查机关同意。

    (六)【取保候审】如果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七)【回避】如果发现参与审理的法官、书记员、陪审员和案件有关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请,让他们回避。

    (八)【诉讼权利/人格权】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的诉讼权利(如自由辩论的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九)【质证权利】参与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对于未到庭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的内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

    (十)【自我辩护权利的行使】有权参与法庭辩论,并进行最后陈述。

    (十一)【遵守庭审规则】在参与庭审的过程中,要遵守法庭规则,对司法人员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给予配合。

    知识产权律师提醒:

    【律师介入】案情过于复杂或者自己难以应付的,行为人可以委托律师代为处理,经济状况不允许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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